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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報導:健保特約下執法問題的探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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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貼人:醫事法中心公告日期:2016-10-15
健保特約下執法問題的探討
(活動報導)


講者:黃啟禎副教授(東海大學醫事法中心主任)
主持:林更盛教授(東海大學法學院院長)
時間:105年09月30日,12:10-14:00
地點:東海大學法律學院L205
紀錄:劉瑋真(法律系碩一)


 在演講的一開始,黃啟禎老師便對「健保特約」做出了一個定義──究竟「健保特約」屬於行政契約或者是行政處分呢?而很多人對於「健保特約」最先的「簽約」和後來的「執行」上面又有一些誤解,這些都是隱藏在健保特約制度之下的一些問題。
  黃啟禎老師明言:「健保特約的『簽約』部分和『執法』部分是完全的兩回事,不可混而一談。」由於很多人都會把健保特約中「簽約」和「執法」的部分搞混,導致出了很多問題,這也就是現在的健保特約與管理下最大的問題所在。
  台下學生也問到一個問題:「既然健保特約是一種行政契約,那麼是否可以以單純的意思表示終止契約呢?」這也是從「契約」的角度出發,以兩者之間的「契約關係」作為思考的出發點。老師答:「健保特約雖然是行政契約的一種,然而卻不能以契約的角度思考兩者之間的關係,因為醫療院所和健保局簽訂契約之後,即會直接適用健保法。」這也就回到了老師最開始說的,「簽約」和「執法」的問題,兩者是完全不一樣的概念,應該分開探討為是。
  後來,老師又說到一個非常重要的重點:「公法之適用、公權力之執行不待相對人之同意。」對於健保特約,黃啟禎老師說過,「最重要的就是那條『簽約』的線」,所以這個分界是非常重要的,足以做為區分的標準。
  台下學生又提到:「健保特約這種簽約模式,是否確定簽約了,就會直接適用相關法律呢?」老師表示贊同,並舉了另一個相類的例子:諸如男性服兵役期滿退伍,就是一種相類的概念,因為大家都知道,軍人是要適用軍法的,若有軍人身分的話,就等於直接適用軍法;就好像這裡,醫療院所因為和健保局「簽訂了這份契約」,所以當然直接適用相關法律,再所不問。
  還有一點老師提到的,在這樣的制度之下,難免會有一個疑問:以健保局這樣的身分看來,是否會有球員兼裁判的問題?因為健保局是這個契約的相對人,同時也是主要執法的機構,有這個問題其實是很正常的。不過黃啟禎老師說,健保局此時應該用雙重角色來做比較,將之視為一個「機關」。老師同時用了承攬契約中市府和建築業者做為例子,一樣是相類的概念。
  同時台下學生提到一個問題:「行政契約和私法契約的比較,是否行政契約無行政法律效果,而依然是行政契約呢?」老師肯認,說明行政契約與否看的是其公益目的為是。
  後面老師又說了很多,關於最高行政法院95年7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補充、還有停止特約與罰鍰得否併罰的問題、還有最後回溯扣抵的法律性質等等,是內容非常豐富的一場演講,台上的老師和台下的學生之間的互動也同樣讓人獲益良多。

最後修改時間:2016-11-09 AM 11: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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